[有效吗?] 有效
[效力级别] 部门规章
【审批部门】
【批准日期】
【截止日期】
【全文】
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
【民政编号】
目录
第一章 一般规定
第二章 陵园的设立
第三章 墓地管理
第四章附则
第一章 一般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墓地管理,根据《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公室😡。
法律。
第二条 火葬场所应当提倡深埋🫲🏼、撒骨灰等一次性处理。经批准🙀,也可以有计划地设立骨灰盒。
墓📏。殡葬改革地区应当有计划设立尸体墓地或者骨灰墓地。

第三条 公墓是城乡居民埋葬骨灰、遗体的公共设施。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商业性墓地。
公墓🧑🏼🦰。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。商业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服务的
为骨灰或遗体安葬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。
第四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、荒地上😖,不得占用耕地,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、水库、湖泊、
河坝及铁路、公路两侧。
第五条 公益性墓地由村委会设立。商业墓地是由殡葬机构设立的👨🏼🏭。
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,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、法规和总体规划💌,实施宏观规划🤽🏽♂️。
遵守指导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墓地的主管部门🧑🏻🍳。负责国家公墓政策法的实施
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墓地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具体指导。
——2
第二章 陵园的设立
第七条 设立墓地,必须向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☄️。
第八条 申请时🌿,应当向墓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🌱:
1🌂、设立墓地申请报告🧾; ()
2、城乡建设、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; ()
3🫀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; ()
4、其他相关材料。 ()
第九条 设立公益性公墓😮,应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,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。
第十条 设立商业性公墓,由墓葬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请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市厅、局批准🪷。 ()
第十一条 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合作、合资、利用外资设立商业墓地,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市厅、局审查同意后👨🦯➡️,报民政部批准。 ()
第十二条 经营性墓地📏,建设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。
即可正式开业营业👨❤️💋👨。
第三章 墓地管理
第十三条 墓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或者集体🤳🏿,死者不得转让或者自行买卖。
第十四条 墓地单位应当根据墓地面积大小🧝🏻,设立墓地管理机构或者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管理。
建设、管理和维护。
墓地应保持清洁👨🌾🏊🏽♀️、庄严🆖。
第十五条 陵园墓志铭应当小而多样,合理规划陵园面积,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,逐步推行园林绿化。
改变。
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👎,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举办殡葬服务。商业墓地一次性坟墓管理费
收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👨🏻🦼。应保留坟墓空间🫵🏿。
第十七条 骨灰、遗体安葬于商业性公墓的🍬,殡仪馆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葬租金和建筑材料。
费用🫱、丧葬费和坟墓维护费😲。
第十八条 严禁在墓地内修建家族、宗族🤳🏽、活墓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👉🏼🧝。

第十九条 严禁在殡葬改革区内经营火葬改革区内死者遗体的安葬业务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,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由意昂4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处罚。
其违法所得可能会被没收或罚款。具体处罚办法由省🧚🏼♀️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、局制定。 ()
第四章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墓地,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⛽️,一律予以取缔。
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;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,意昂4单位应当报意昂4主管部门澄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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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;本市现有公墓♿、坟墓🙏🏻,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一律由当地殡葬业管理。
该单位负责接管、改造。
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陵园、名人墓🫳🏽、华侨先祖墓、具有历史🧗🏼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和回族墓葬
境内墓地、外国人墓地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🙋🏽♂️。
第二十三条 各省👈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内政部𓀋、民政部关于墓地管理的规定与
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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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来自乐云霄第一集)

